2010年9月,鄂某与孙某在参加“非诚勿扰”节目录制期间相识。
恋爱期间,鄂某为孙某买了一辆宝马车。分手后,鄂某起诉孙某要求返还买宝马车所付的29.6万余元。孙某则称,赠予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不同意返还。一审法院认为,鄂某与孙某有缔结婚姻的意图。鄂某为孙某买的宝马车应具备彩礼性质。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孙某应返还宝马车的大部分车款。故酌情判处孙某返还28万元。
北京二中院审理时,经调解,孙某同意将涉案宝马车返还给鄂某。
法官提醒,恋爱中“豪赠”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如果“彩礼”是房产、汽车,购买时尽量通过转账形式付款,如果是现金、金银首饰,可在有他人见证的正式场合交付,有条件可视频录像。
(《京华时报》2.13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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