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4年02月11日 星期二

    为﹃房产税﹄正名

    《 文摘报 》( 2014年02月11日   06 版)

        为﹃房产税﹄正名

        为﹃房产税﹄正名

        作为财产税的房产税,其征收主体理论上应为不动产所有人,但鉴于中国现行制度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主要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且目前房产核心的增值部分为土地,地上附属物在会计上为折旧资产,本身不带有增值功能。

        这使得虽然《物权法》明确以用益物权区别所有权,且法律上赋予了用益物权使用者对土地等的剩余索取权,但诸如现行上海和重庆开征的房产税确实在征收主体上存在模糊和分歧的情况。

        犹如脱缰之马的房价使人们对持有环节的房产税开征充满期待。其理据不难理解,尽管基于税收中性原则,房产税的开征不会对房价产生直接影响,但房产税增加了住房持有环节的成本,使囤房炒作不再一本万利,进而对房价产生间接的传导效应,或将改变房价非理性上涨预期。

        事实上,不论是对法人还是自然人,房产税都抬高了其如何资产期限配置的要求,进而将影响人们对不动产储蓄的偏好,尤其是对那些拥有多套住房但其薪资等流量收入并不丰盈的居民(如官员等),一旦房产税开征,且其边际税率的设定使可支配收入无法有效覆盖持有不动产的税费,通过投资住房进行价差交易将面临流动性魔咒,迫使部分人士选择出售多余闲置住房,进而产生盘活闲置不动产之成效。

        由此可见,开征房产税首先需在“立法”上推进土地制度改革,赋予用益物权完全的产权属性,从法理上虚置甚至清除70年等租赁期限问题,使房产税成为名副其实的财产税,并使土地出让金真正变成地租,进而清晰税与地租的边界。同时,要加快房地产领域税费改革,避免重复计征,如目前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就是以流转税形式征收的财产税,因此房产税的开征需把这些税种整合进去,而非贸然以新税种开征,导致重复计征。

        (《21世纪经济报道》1.16 刘晓忠)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