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示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问:在哪些情况下应由经营者对商品的瑕疵承担举证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或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问:买到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商家履行哪些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问: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要求办理修理、退货、换货的,需要出示什么凭证?
答: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解放日报》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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