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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1月23日 星期四

    在养老院遭遇意外谁担责

    《 文摘报 》( 2014年01月23日   03 版)

        80岁的吴老太患有严重的阿尔茨海默症,2004年住进上海某养老院享受全天护理。有一天,当家人去看望她时,发现她躺在床上,满脸血肉模糊,双眼眼皮竟被老鼠咬破。虽经医院治疗,吴老太的左眼仍无法闭合,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她的子女以吴老太名义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7万元。 

        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吴老太在养老院被老鼠咬伤,养老院存在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养老院赔偿损失12.6万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10年4月6日6时许,某养老院工作人员田某双手抱起90多岁的黄老太,想把她放到床边的藤椅上,尚未放稳即松手,致老太摔倒在地,导致老太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事发时,田某未取得《上海市护理员执业证书》。经审理,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老人6.1万元。

        2013年,上海涉老服务机构侵权案件数量较2012年有明显增加,增幅近100%,其中服务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占八成,究其原因,护理难达标是重要因素之一。

        “老人在养老院受伤,既有自身原因所致,也有护理不当或第三人侵害等原因造成,但由于一些老年人举证能力较弱,无法清楚表述受伤原因,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很难还原事发现场。”一位审理了多起该类案件的法官认为,有些老人本身就患有多种疾病,护理难度高,养老院注意义务的程度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难以把握,责任分配认定相当困难。

        目前,法院受理养老机构伤害事故纠纷主要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老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需举证证明养老机构存在侵权行为或未尽保障义务、造成侵权后果以及损害结果与侵权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否则需承担举证不利的诉讼后果。这对身体机能和认知能力处于弱势的老人而言,似乎并不公平。

        法官建议,对这部分弱势老年人需要进行特别保护,可以在案件审理中,采取对其有利的过错推定举证方式,即由养老院来举证自己尽到了护理义务,否则便可推定养老院应承担责任,这也将弥补老人信息不对称的劣势。

        (《解放日报》1.20 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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