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张某与男子李某,经人介绍后198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0年9月女儿李某某出生。1991年3月,全家离开原籍,前往外地生活,3年后全家又搬到江苏镇江新区生活。2009年双方经协商,李某去外地工作。
此后,李某一直在外地工作,但每年过春节时,还是回镇江新区的家中与张某共同生活。不过,2013年春节李某没有返回镇江新区家中。2013年10月,张某向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不予离婚。
面对法院判决,张某很是不解:《婚姻法》不是规定夫妻分居满两年以上,就应当准予离婚吗?
承办法官介绍,我国《婚姻法》里确实规定了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在调解无效后,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应当准予离婚。但是,这里的“分居”,与民间所说的“分居”,还是有诸多不同的。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是有多重“附加”条件的。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现实生活中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满两年的情况,则不包括在内。其次,“分居”满两年的时间,应该是连续计算,如分居后又同居,则分居时间应该是从再次分居的第二日开始至起诉离婚时计算。再次,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即使双方满足“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条件,也只有法官在调解中发现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后才准许离婚。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婚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并且两人还有一个女儿维系情感,所以最终法院没有简单地判决双方离婚。
(《扬子晚报》2014.1.6徐吉梅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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