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上午11时许,一辆满载橘子的半挂卡车,行至连霍高速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段时,在柳沟河出口匝道一急弯处突然侧翻。一时间,6万多斤橘子滚落一地。正当高速交警找来吊车准备拖走侧翻车辆时,和平镇及周边村庄的部分居民陆续赶来,先是围观,后是哄抢,整个过程持续了近6个小时,被哄抢的橘子有1万多斤。
榆中县公安局局长张克强说,当时现场民警以高速公路护坡下一条沟渠为限,要求哄抢者远离卡车侧翻现场,但哄抢者拒不服从。情急之下,和平派出所一名民警站在高速公路匝道上、在远离人群的情况下鸣枪示警。所用枪支是2013年初配发的10mm转轮防暴手枪,弹药是10mm布袋弹,弹药只具有驱逐性、制服性功能。现场民警使用的转轮防暴手枪和布袋弹均不具致命性,属于警械。
1月7日,“兰州货车侧翻橘子遭百余村民哄抢,警察拔枪制止惊呆大妈”一事在网上热传,引来各方争议。
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强行冲越民警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民警可以使用“驱散性、制服性警械”。事实上,对于哄抢货物的惩处,《治安处罚法》明确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可以拘留并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也规定了聚众哄抢罪。依据这些法律明文,民警为制止哄抢行为采取鸣枪示警手段,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哄抢货物是对他人物品的非法占有,如果这种违法行为不被追究责任,“恶”的示范效会被放大。兰州大学教育学院院长李硕豪教授表示,哄抢之后决不能不了了之。如果不扭转法不责众的道德“破窗”,类似的哄抢还会上演。
(《新华每日电讯》2014.1.9 张钦 张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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