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一位参加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因持临时身份证,在呼和浩特市某考点被监考人员拒之门外,被网友称为“拒考事件”。人们纷纷指责监考人员运用制度死板教条的同时,认为其背后折射出的是一种“官僚的冷漠”。
据说,“考生上午参加考试符合要求,下午却‘苦苦哀求’不准入场。”人们不禁会问,难道临时身份证不是身份证?好几种证件,还证明不了自己是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早有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可见,持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内蒙古招生考试中心及监考人员的作为与行为,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前方监考人员教条地只认“第二代身份证”,不认临时身份证,显然是典型的教条主义;后方考试中心值班领导接到考生电话,没有及时处理问题,自然是典型的官僚主义思想在作祟。
(《深圳商报》2014.1.7 贾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