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莉和叶娟是昔日好友。1999年年初,丁莉将大量首饰、手表、现金等暂存于叶娟家的保险箱,不料叶娟擅自挪用了这些贵重物品。丁莉发现后,要求叶娟出具了一份财物清单,并根据测算的财物价值写了一张“欠款400万元港币”的借条。
但叶娟迟迟没有兑现借条。2010年7月22日,叶娟写了一份书面承诺,答应于当年9月先还10万元。然而,叶娟还是没有按时还款。气急的丁莉把叶娟告上法庭。
叶娟在法庭上辩称,她对欠款经过没有异议,但欠款金额是港币40万元,而非400万元。她说,那张借条上写的是“现金HK400,000萬元正”,其中的繁体字“萬”是自己的笔误;欠款应当以借条上的阿拉伯数字为准。
欠条里的繁体字与阿拉伯数字金额对不上。欠款到底是40万还是400万?
法官接手此案后理清了头绪。首先,按照中国人的书写习惯,涉及钱款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往往以中文大写数字为准;叶娟使用的是繁体字,更不可能将错就错。因此,欠条上的金额应以中文大写数字为准。另一方面,双方确认的物品清单价值,已超过被告所主张的港币40万元,因此可认定欠条上写的是400万元。
被告还款情况如何?法官核对了被告提供的银行存折记录、银行取款凭单等,以及被告买房付款凭证等。因而认定,叶娟还款次数为2次,金额共计48.3万余元,按约定汇率折合港币58.9万元。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叶娟于判决生效7日内归还丁莉341万元港币。
(《解放日报》2014.1.3 栾吟之 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