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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1月04日 星期六

    台湾废止检肃流氓条例

    《 文摘报 》( 2014年01月04日   05 版)

        在日本统治台湾初期,少数东瀛浪人不务正业、浪荡街头、白吃白喝、敲诈勒索,台湾民间深受其害。殖民者为收买民心,于1906年发布了《台湾浮浪者取缔规则》,“凡三五人聚合分子或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发现时处以拘留二十九日;如是本地浪人、角头,捕获后送“火烧岛”(后改称绿岛)管训。”

        1955年,台湾官方延伸《台湾浮浪者取缔规则》,订立《台湾省戒严时期取缔流氓办法》(以下简称《取缔流氓办法》),实施一连串检肃措施打击流氓势力。

        流氓非军人,却由军事机关负责流氓的调查和管训,大有违反宪法侵犯人权之嫌。而且,仅凭几个秘密证人便可把人提报感训。可以说,《取缔流氓办法》成为统治者巩固政权,甚至是整肃异己的工具。

        更重要的是,台湾“解严”前后,发生一连串职训总队队员疑遭体罚死亡、闹房、绝食、暴动及血书陈情事件。最引人瞩目的是1987年11月27日,岩湾职二总队发生的闹房骚动。一百多人在牢房四周游行喊叫,要求释放;3天后绿岛部分队员纵火,8人遭浓烟呛死,十余人受伤。此两次事件,最后均派遣宪兵特勤队镇压暴乱,引发舆论一片挞伐之声,军事管教正当性面临大崩溃。

        1992年,国民党强行通过检肃流氓条例。新法较之旧法,只有微幅调整,换汤不换药。

        检肃流氓条例最为人诟病的,是违反“一罪不两罚”“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基本原则。被提报流氓的人,刑事法庭判他有期徒刑还不算,治安法庭又认定他是流氓,还要感训3年。所谓感训,就是把人关起来,强制他工作,与刑罚无异。且感训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有些人不过是白吃白喝的地痞无赖,就算依诈欺、恐吓等罪判刑,也不过判他几个月到一年的徒刑,但只要警方有意对付他,一经认定为流氓,就要感训3年。情轻法重,制度的不合理可见一斑。

        地位日渐显赫的“大法官会议”积极发挥司法审查功能,多次对检肃流氓条例当头棒喝。2008年,“大法官会议”发文宣告流氓行为定义、秘密证人、感训违宪,且订立“落日条款”:一年后彻底废止检肃流氓条例。

        自2009年1月6日起,检肃流氓条例成为历史名词。

        (《法治周末》2013.12.26 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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