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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1月02日 星期四

    说法

    废止劳教“马上放人” 体现人权保护

    《 文摘报 》( 2014年01月02日   03 版)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废劳教后“马上放人”,是因为制度基础不存在了。不过,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不溯及既往,不能改变旧法时期已做出的处罚、判决。之前有些地方也曾经表态,要期满后解教。那么,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之前已被决定劳教的“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这透露了怎样的信息?

        首先,“马上放人”是有现实基础的。由于此前各地劳教停批,仍在执行的劳教人员已相当少,甚至上海、安徽、广东等省份都已宣布当地劳教人员已全部解教。这说明压缩“存量矛盾”、杜绝“增量矛盾”,有利于改革的推行;不独劳教如此。

        其次,“马上放人”体现对人权的积极保护。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样的处罚正当性存疑。所以,劳教决定“有效”并不等于合理,废劳教后“马上放人”,某种意义上是对一些公民权利受侵害的补救,这样的人性化操作,把人权放在首位,符合社会的期待。

        之前,我国《刑法》对法律的溯及力做出过一定突破,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新刑法施行之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旧法规定处罚;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即,现在新法都不认为是犯罪了,就没有必要刻舟求剑按旧法追究了。

        而这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走得更远,在废止劳教制度的同时,要求“剩余期限不再执行”,直接废止了之前的行政处罚,这其实是种有益尝试。因为劳教不是司法判决,其合法性本身就有很多质疑,立法者不需要像尊重司法判决的最终权威那样,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所以废劳教的立法步子能走得更快,公民的权利能随着新法而即时兑现。

        (《新京报》2013.12.29 徐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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