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五旬的张先生是北京一所大学的老师,2008年7月在北京认识了妙龄女子刘小姐。两人你来我往建立起了较为密切的关系。2009年9月,刘小姐考上广州某美术学院研究生,离开北京赴穗读书。这期间,张老师对刘小姐照顾得无微不至:为她买化妆品、衣服、日用品、电脑;为她代买机票,拿现金给她花。此外,两年多来,张老师坚持月月转账给刘小姐,包揽了她的生活费、学费,共在她身上花了14万多元。
刘小姐完成学业后,张先生认为女孩“过河拆桥”,遂到法院起诉女孩,要求其归还两年多来的“借款”及利息共15万多元。
张先生说,当年,刘小姐向他诉苦说没钱花,找他借钱并承诺毕业后就归还。但刘小姐“背信弃义、过河拆桥、拖延不还”,他只好打官司,要刘小姐连本带利还15万多元。诉讼期间,为了证明这些钱真是“借款”,张先生拿出几十张转账单,上头转账缘由清楚备注“借款”。
对于这些转账单,刘小姐认可51张,金额共9万多,但她拒绝归还。刘小姐认为,这些都是张老师的馈赠和劳务往来,二人有过项目合作,也有暧昧情愫。刘小姐说,她曾和张老师拍拖过。基于这样的特殊关系,她根本分不清这是借款还是赠款。刘小姐认为,张老师是想与她发生性关系才为她花钱,但这目的一直没有达成,于是“赠款”变“借款”。
法院一审采信了刘小姐的说法,认为两人曾经关系密切,不应把14万多元视为借款,判决张先生败诉。
张先生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
近日,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其中9万多元的转账款已注明借款,判决女研究生归还9万多元钱款。
(《新快报》12.17郭海燕 马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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