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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五芳斋”到底是谁家的

    《 文摘报 》( 2013年12月26日   03 版)

        近日,上海市高级法院对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五芳斋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利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浙江五芳斋在粽子产品上享有“五芳斋”文字商标,餐饮公司和利卡公司应停止侵犯该商标权。“五芳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列纠纷案终于有了定论。

        2009年,上海街头突然冒出多家“五芳斋”粽子百年老店,网上也有不少商家销售“上海五芳斋”粽子礼品卡,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这都是嘉兴“五芳斋”的上海分号。当时上海某食品集团下属五芳斋点心店、五芳斋餐饮分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粽子类产品及包装宣传资料上突出、简化使用“五芳斋”“上海五芳斋”等字样。

        2010年6月,浙江五芳斋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一审判决浙江五芳斋胜诉。次年9月,此案又上诉到上海市高院。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

        2010年12月23日,某食品公司又设立了餐饮公司,在其生产的粽子、咸鸭蛋等类产品包装上“故伎重演”。2011年6月,浙江五芳斋又将餐饮公司及利卡公司起诉至上海市一中院。一中院判决餐饮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芳斋”文字,判决餐饮公司及利卡公司停止侵犯“五芳斋”商标权。餐饮公司及利卡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

        上海市高院审理后认为:浙江五芳斋在粽子产品上享有“五芳斋”文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餐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不得继续使用“五芳斋”字号。利卡公司作为销售商,其行为也构成“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新民晚报》12.18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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