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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12月05日 星期四

    评析

    《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不容置疑

    《 文摘报 》( 2013年12月05日   07 版)

        七十年前,当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处于关键时刻,中国、美国、英国三大盟国首脑及其随行人员齐聚开罗协调作战方略,会后三国于1943年12月1日发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开罗宣言》。《开罗宣言》严正指出:“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领土”。

        盟国首脑磋商《开罗宣言》,有两个历史性目的,其一是针对当时作战形势,要以强大的对日军事压力,迫使日本无条件投降;其二是着眼未来,要求日本退出其以武力、贪欲非法攫取的所有土地,为战后秩序做长远安排。这是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局所作出的最重要的国际政治决定之一,关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结局,更关乎全世界的前途命运。时至今天乃至未来,《开罗宣言》作为一项国际协定,都具有伟大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开罗宣言》在国际法上的法理效力不容置疑。它以三大盟国国家首脑名义,表达了大国明确一致的意愿,有具体目标和实行意志,定明了确切行为准则。其后一系列国际公告、协议和条约的确认和肯定,更明确了《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

        《开罗宣言》是二次大战后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的重要保证。就东亚国际秩序而言,《开罗宣言》既明确了日本的领土范围,避免其复活军国主义,再生外侵之欲,又从国际法上确认了钓鱼岛作为中国的固有领土,维护了中国的主权。

        鉴往知来,历史上战争的创伤和今天难得的和平环境都告诉我们,只有正视历史,才能应对现实,才能开创未来;只有勇于承担历史责任,才能赢得尊重和信任。

        (《北京青年报》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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