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事业单位员工李某,因认为单位无端不给其安排具体工作,导致其长期和日常工作处于脱离状态、在编上班却无事可做,而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为其安排具体工作、提供平等的工作条件。近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认为“怎样安排工作属单位内部事宜,法院无权干涉单位用人自主权”。李某不服,已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53岁的李某在起诉书中称,调入该单位后其一直未能从事《聘用合同》约定的某技术管理岗位工作,常年处于无工作状态。李某称曾多次要求单位安排工作,但单位始终置之不理。李某提出,单位一年前曾评定其上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是想以此手段来将其解聘。经其申请仲裁后单位修改评价为“基本合格”。
庭审时,单位辩护人表示,他们通过合同、明确岗位职责等方式已确定了李某的工作内容,同时也通过会议布置、口头布置、特别布置等多种方式细化分配了其具体任务,履行了《聘用合同》义务,并且具体工作安排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事务,并不属于人事争议的范畴。
(《新华每日电讯》11.28 吕昂)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