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31日,秦某和朋友来到浙江省永康市某网吧上网。不久,与秦某相邻而坐的男子关了电脑并起身离开。过不多时,秦某发现隔壁的座位上留着一只黑色的“苹果”手机。四下张望没有发现机主的身影后,秦某将手机放进自己的口袋,跟随行的朋友炫耀了一番,然后离开网吧。
十几分钟后,该名男子发现手机不见返回寻找,发现已另有他人坐在该位置了,但手机却没了踪影,于是报警。秦某在朋友劝说下,主动到派出所自首并当场交还手机。
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375元。
10月8日,公安机关以秦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永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在调取监控视频后发现,手机主人是在离开座位时不慎遗落手机。
检察官认为,机主在离开座位时已经关闭电脑,没有要返回的迹象,而网吧属于公共场合,手机在脱离主人实际控制后,也未被网吧实际控制,属于遗忘物。秦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秦某在其朋友的劝说下向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交还手机,不存在拒不交还的情节,且该手机的鉴定金额达不到侵占罪的追诉标准,这一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近日,永康市检察院对秦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日报》11.26 范跃红 徐楠 成宇宁)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