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2005年至2012年的8年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此消息迅速成为舆论的焦点。
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负责人就此问题给予回应。这位负责人指出,土地增值税征管力度是逐步加大的,近日对欠税的巨额推算,是对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的误解误读。
土地增值税类似于资本利得税,其初衷是防止暴利引发更大的房地产泡沫。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销售时预征、项目终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制度。
在项目竣工结算前由于涉及的成本确定等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实行预征。预征一般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预征率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待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后,土地增值税将进行清算,得出房地产项目实际应缴的税款,与预征的税款比较后,多退少补。在这两者之间,有个时间差。开发企业并非是欠缴,而是时间未到,因此造成了误读。
不过,也有人指出,近年土地增值税征管变成“弹性税收”,力度减弱。对此,该负责人表示,近些年,土地增值税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同比增长74.3%;2008年增长33%;2009年增长33.9%;2010年增长77.6%;2011年增长61.4%;2012年增长31.8%;2013年1到10月增长22.2%。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征管力度是逐步加大的。
(《光明日报》《经济参考报》11.27、28 杨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