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与质押是经济生活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都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抵(质)押措施对项目的保障体现在本息抵(质)押率上,本息抵(质)押率是指贷款本息与抵(质)押物评估价值之比。如近期发行的项目土地抵押率在50%以下,表示若按该土地评估价值一半的价格处置土地所获得的收益,基本能够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抵押不需要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对其特定财产(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必须将其特定财产(质押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因此,抵押担保在签订书面合同后,还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机关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则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而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大河报》11.22 席韶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