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住在浙江嘉兴王江泾的老刘通过银行柜员机要向好友老钟转账1万元。汇完钱之后,老刘打电话给好友,却被告知没收到钱。
老刘通过银行查询,发现由于自己一时疏忽,输错了账号,没对姓名多做确认,导致1万元汇到了一个姓贺的人的账户上。
老刘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警方查清事实后告知,此类情况应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先冻结贺某卡中的1万元并要求对方返还。于是老刘将该案诉至秀洲区人民法院。
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之人。原告老刘因转账操作失误导致1万元错汇至贺某账户,贺某并无合法的依据取得上述款项,依法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最终通过法院协调,贺某很快归还了老刘汇错的1万元。
【律师解答】:
所谓不当得利,包括汇款人写错卡号将款项汇给不相干的人、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不当得利的取得,往往是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虽然收益人在获得利益时并没有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弄虚作假、拒不返还,便演变成违法行为,必要时法院可以判决其履行返还义务并强制执行。
(《法制周报》11.21)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