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而言,空间是治理的范围、媒介和对象。但空间不是政府垄断的独有物。对于空间中的其他主体而言,空间既是工作生活的场所,也是享受权利和实现希望的载体。因而,城镇化中的空间治理也就不单单关涉政府。
在政府推动的城镇化这一空间生产逻辑中,城镇化的治理空间既生产着超越政府中心的新的治理需求,也再生产着空间公共治理实践。城镇化不仅仅是地理空间规划,也不仅仅是行政区划变革或环境治理。其本质是要进行空间修复,即通过制度、地理、技术上空间障碍的消除,修复城乡之间、市民与农民之间在公共服务品质、公民权利行使上的不平衡、不对等性,实现空间治理的正义。
相较于城市化,城镇化这一概念更加突出了农村向城市的空间过渡内涵。相应地,治理结构在这一空间连续体上也需要在一体化的前提下有着空间性的差异,亦即包容差异的一体化。一体化治理形成的前提是城乡统筹的、一体化的空间治理理念,其最终是要实现公共服务、治理标准、治理网络的一体化。
当前,以中心城市主导或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镇化模式,虽然在发展经济学看来是某种阶段性必然,却在其治理空间形成了中心与外围结构。应该说,不同的治理空间,需要不同的治理结构安排与之相匹配。因此,城镇化中以及城镇化后的城市治理、郊区治理结构以及治理主体结构如何安排等问题,都是城镇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治理主题,需要从空间的角度分析与实践。
空间是历史的空间,行政对城镇化的干预应在符合城镇化发展规律,尊重其所在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辩证关系的基础上展开。
(《中国社会科学报》11.15 朱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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