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评估现有改革的成就与不足,不难发现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不得不寻求体制性的突破。这是因为:
其一,以往的司法改革举措,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司法系统本身,难以超脱现有司法体制的局限。中国的司法改革一直面临着如何确保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实现,如何提升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和信任,如何改善司法部门的社会形象,如何建立各种制度以避免正义质量的下降等任务。司法改革要回应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就不可能再继续回避体制革新的“硬骨头”。
其二,社会矛盾和公共舆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诉求日益高涨。近年来一系列被舆论放大后成为影响性案件的个案,背后折射出民间对司法运作现实的不满,以及对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诉求。推进司法改革的动因,表面上是民众对司法信任度降低、司法行政化、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本质上则是现行司法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正义需求。
其三,司法体制改革被寄予了“政治体制改革突破口”的期待。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无退路。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点从体制上开出了司法改革的“药方”:针对司法地方化的弊病,推行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样做旨在将司法机关与地方政权脱钩,切断司法地方化的脐带关联。
针对司法行政化弊病,推行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办案责任。目的是突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象,以法官审判权力的落实,实现审判的责任化和公正性。当然,与学术界的期待相比,这种内部的去行政化或许还有较大的改革空间;不过,改革的方向则是毫无异议的,那便是逐渐强化审判的独立性,以司法的职业化管理取代公务员式的行政束缚,最终在内部体制上构建起让法官专心致志审判的职业保障。
(《中国青年报》11.19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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