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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律师言论的界限

    《 文摘报 》( 2013年11月21日   06 版)

        律师言论的界限

        律师言论的界限

        在微博、微信、博客、网页已经成为传统媒体的重要补充甚至是取代者的自媒体时代,律师的言论界限尤其引人瞩目。培根曾经说过:“慎言胜于雄辩。”这一告诫对于律师职业而言,尤其如此。

        律师的言论权利涉及两个方面,即庭上言论和庭外言论。2007年《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的庭上言论在不属于职业行为法上述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是不受限制的。但是律师的庭外言论则受到较多的限制。

        在就一般性法律问题发表庭外言论时,律师除了遵守关于诽谤等问题的法律外,应当遵守的最重要的规则,就是关于保守职业秘密的职业行为法。律师在讨论一般性法律问题时,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应当予以处罚。

        律师就所承办的特定案件所发表的庭外言论,则受到律师庭外宣传规则的约束。庭外宣传规则是律师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法,其主要功能是解决律师的言论、公众和媒体就案件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与律师庭外宣传对案件的公平处理的影响三者之间的平衡问题。

        当前我国规范律师庭外宣传的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除了对现有的律师庭外宣传规则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外,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需要对现有规则的执行机制认真加以反思。

        (《中国律师》2013年11期 王进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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