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一政策无疑具有破冰意义,不过,这一政策要想完全落实,并不容易。因为,它有个前提,即“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
中央政府的规划不可能管到村的建设。可行的办法是由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下的基层政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利用规划。但规划权下沉后可能会有两个问题,一是盲目将辖区内的村庄占地列入商业开发范围。二是为避免集体土地入市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形成冲击,不排除一些地方为了维持自己高位运行的土地存量的价格,拿规划做挡箭牌,限制甚至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这两种情形都值得注意,克服的办法是加强村庄建设用地利用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的衔接,规划编制做到公开透明。为此,国家有必要出台一般性指导意见。
(《新京报》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