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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一盆脏水泼出的万元赔偿案

    《 文摘报 》( 2013年11月19日   03 版)

        2009年11月9日7时,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顾思茗送小孩上学路过廖从善的商店门前时,廖从善将洗鱼的污水向路上泼倒,浇在一只黄狗身上,狗受惊后狂奔撞到顾思茗所骑电动车前轮上,致顾思茗跌倒受伤,造成胫骨骨折并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0603.4元。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9级伤残。

        2010年4月12日,顾思茗向东台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从善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3116.32元。

        东台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被告在泼倒污水时,未曾对其商店外及公共道路情况作一般的观察,致使在其门前活动的狗受惊后撞倒原告的电动车,造成原告跌倒受伤,可认定被告之行为存在过错。虽然狗的出现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对于长期居住于此的被告,并非完全不能预见到狗的出现,而正是由于被告主观上的疏忽与客观上的疏于观察,才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011年3月18日,东台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廖从善赔偿原告顾思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8302.09元。廖从善不服,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盐城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两审法院判决后,廖从善还是不服,多次申诉。日前,此案经东台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廖从善补偿顾思茗1万元。

        (《工人日报》11.9 杨维松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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