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行为入罪及路径选择
黄明儒、向夏厅在《湘潭大学学报》上说,虐童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以外的成人实施的、侵犯未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身体与心理健康、虽然不构成轻伤以上但危害较大的各类行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体系完整性以及刑事政策等角度看,虐童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在虐童行为入罪的路径选择上,新设虐童罪论与扩大虐童主体范围论都并非妥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虐童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通过刑法解释将虐童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解开中国慈善的道德枷锁
刘威在2013年第10期《中州学刊》上说,如果说传统慈善行为是“道义性救助”和非制度性帮困,那么,现代慈善事业则是“义务性救助”和制度性支持,实现了从“道德施恩”向“权利本位”的转变,将过去对“圈内人”的特殊责任变成了对“所有人”的普遍责任。然而,中国慈善事业仍然停留在“知恩图报式”的狭隘道德关系层面。呈现出由近及远、由亲到疏的乡里情结和关系限制。为了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由分散个体的“恻隐之心”跃迁为广大公民的“公共责任”,在经历个体价值释放、集体道德疲倦之余,更需要营造一种自由、宽容、轻松的道德氛围,建构一种尊重人性、彰显个性、强调理性的道德模式,让诸如捐赠、互助、志愿之类的道德行为,自然而然地出现在日常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