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春天,年逾七旬的马老和老伴一起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游。旅行社与马老签订了旅游合同,收取了团费并出具了发票。等到约定的出发日期前一天,该旅行社给马老打电话称,马老和老伴已经年过七十,可能需要工作人员额外照顾,为了给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他们除了团费外还需要再付2000元“老年费”,缴纳后可以享受额外的一些优待。马老听后断然拒绝,认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没有理由再额外收取“老年费”。
在马老的坚持下,旅行社没有再强行让他缴纳“老年费”,马老和老伴如期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游。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用餐时,因饭店内楼梯台阶湿滑,马老不幸滑倒致右手臂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结果本想饱览美景的马老提前结束了游程,和老伴回到家乡治疗。
马老治疗期间,多次与旅行社协商处理。旅行社同意退还马老未完成游程的团费,但是拒绝对马老的受伤承担责任。
马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旅行社支付医疗费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按规定支付了有关费用,双方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7条第1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指定用餐的饭店楼梯湿滑,导致原告跌倒受伤,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条件存在瑕疵,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民晚报》11.1 CCTV12《法律讲堂》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