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直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其实,知识产权纠纷是一个市场问题,案件的剧增是市场失灵的一个表征。
对待侵权人,我们还不能简单地贴上某些道德标签,必须回到他们所处的市场环境理解。当事人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方式大致有二:一是通过事前谈判,获得权利人的转让或许可;二是未经事前协商,以侵权方式使用。当侵权比不侵权能带来更大的利益时,就有足够激励促使侵害人选择侵权,理性的经济人具有回避事前谈判的倾向。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权利人。当事前的交易成本过高时,权利人会放任侵权,通过“放水养鱼”的方式寻求事后的“补偿”。
可见,侵权和放任侵权实则是市场失灵同一问题在法律层面的两种具体表现,在这一意义上,治理侵权就是修复市场。那么,诉讼缘何在中国成为知识产权相关利益人之间的一种市场替代制度呢?原因或许很多,尤其重要的是,寻求事后的司法定价,法院具有历史价格的可参照性,并确保目前环境中该定价的公允性。法官本身并不具有确定知识产品价格的能力,但是,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通过激烈的辩论进行权利竞价,资产评估机构、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引入,使法院具备了发现合理价格的“程序机制”。
司法毕竟不是市场,法官也不具备市场价格的发现能力。一个健全的社会当然要发挥司法在价格发现中“程序机制”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健全知识产权的各类市场,降低市场交易中成本,使侵权行为丧失成本优势,比如:扶持知识产权代理、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交易市场,推动贸易常态化。
(《深圳特区报》11.5 谢晓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