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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107万元,“小三”该不该返还

    《 文摘报 》( 2013年10月29日   03 版)

        家住上海市杨浦区的丁洁与蒋磊于2003年结婚。2009年,丁洁的丈夫蒋磊认识了当时还是某戏剧学院学生的杨柳,二人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间,蒋磊先后82次向杨柳转账共计107万余元。 

        事情败露后,蒋磊写下悔过书认错,但丁洁难忍愤怒。近日,她以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为由,将丈夫蒋磊和“小三儿”杨柳告上公堂,要求法院确认蒋磊向杨柳所作的涉及107万余元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杨柳返还原告107万余元。

        被告杨柳称,自己与蒋磊2009年8月开始谈恋爱,2010年2月起住在一起,蒋磊每周来住两三天。今年年初,自己才知道蒋磊已婚。107万元是两人在恋爱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销费用,不是赠与,蒋磊也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其转账时讲是两个人谈朋友补贴自己的,共82次,都是每个月给付的,其中每月支付的钱款与自己租房的房租一致,自己向该账户存款用于共同生活消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蒋磊也向她要过钱,自己也是受害者且未获益,原告应向被告蒋磊主张权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法院还认为,被告蒋磊在与杨柳共同生活期间先后82次均以转账方式向杨支付百万元钱款而除此外未支付其他钱款,显然与被告杨柳所述两被告共同生活的生活状态及日常生活常理不符,且被告杨柳在审理过程中亦陈述被告蒋磊在转账时讲是两个人谈朋友补贴被告杨柳的,故综合考量,对被告杨柳的意见难以采信。结合被告蒋磊已婚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蒋磊向被告杨柳交付的款项为赠与。 

        关于杨柳是否应当返还上述钱款,法院认为,被告蒋磊将大额钱款赠与被告杨柳,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原告同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且被告蒋磊的赠与行为系基于其在婚外与被告杨柳之间的不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杨柳应当返还原告107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蒋磊在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间向被告杨柳所作的涉及107万余元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杨柳返还原告107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检察日报》10.23 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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