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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只办酒席未领证 一方去世遗产归谁

    《 文摘报 》( 2013年10月24日   03 版)

        张先生与陶先生是好哥们,两人一起在苏南一个城市共同创业。去年夏天的一天,张先生和媳妇坐着陶先生开的车,从苏南返回南京。下午4点多,车子沿宁杭高速公路行驶到南京段时,不慎撞向了道路旁边的护栏。车上3个人全部受伤,张先生因伤势过重去世。事后,交警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陶先生因为疲劳疏忽,遇险情时没能及时有效采取措施。

        事发后,张先生的父亲老张以及何女士将陶先生告上法院索赔。法院审理发现,张先生与何女士并未领取结婚证。原来,他们只是在各自的老家办了两场酒席,按农村的习俗举行了婚礼。而且,案发时何女士已经怀孕两个月。

        因为何女士没有与张先生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她腹中的胎儿也没有出生,无权主张抚养费,何女士也没有权利向陶先生索赔。

        此案最终在南京玄武法院调解结案:陶先生付给原告一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总共53万元。其中,老张和何女士分别获赔20万以及21万,剩下12万元明确约定为,何女士腹中胎儿出生后到18岁的抚养费。不过,陶先生只需在孩子出生后支付这12万元,如果胎儿未能成活,就无需支付。

        调解书中,何女士和胎儿都得到相应的赔偿。那么如果陶某不接受调解,从法律上讲,母子俩是否有权获得赔偿呢?

        江苏律师饶奋斌解释,本案中,母子俩都属于在法律上无名分的。“她与张先生没有领结婚证,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何女士不能作为原告索赔。只有在1994年以前结婚,并且符合法定条件,没有结婚证,法律也认定为事实婚姻。

        那么胎儿可以获得抚养费吗?饶律师称,这同样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只有继承法中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要给遗腹子保留确定份额”。此案中,两个月的胎儿尚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如果法院判决的话,索赔总额中并不该包含针对胎儿的抚养费这一项。不过,“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是1年”,受害家属可以在孩子出生后再到法院起诉。

        (《民主与法制时报》10.21 陈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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