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标志。本办法所称的沐浴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等服务的行业。
《办法》公布后立即引起社会广泛争议。艾滋病专家和志愿者认为,该条款与近年来一直倡导的“零歧视”艾滋病患者的倡议有冲突;一些长期参与艾滋病工作的人认为,这样做并不能防控艾滋病的传播。而且《办法》中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也不具备可操作性。但有网站调查显示,近七成的受访者支持这一条款。
艾滋病工作者常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这个《办法》是“对艾滋病的无知造成的”,禁止艾滋病患者进入公共浴室“不利于社会消除针对艾滋病相关群体的歧视,反而会加剧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污名化”。同时他特别指出:“没有任何特征能够显示出某个人是不是艾滋病感染者,难道浴池还要对每个客人进行检测?何况艾滋病毒还有一个窗口期,在窗口期内,是无法检出艾滋病毒抗体的”。
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秘书长沈洁指出:“全世界公认的艾滋病传播途径只有三种:性、血液、母婴,如果不在浴池发生性关系的话,单纯洗个澡是不会感染艾滋病毒的。像共用餐具、卧具甚至共浴都不可能传播艾滋病毒。即使入浴者彼此都有皮肤上的损伤,也不会导致传播”。她强调入浴感染艾滋病“没有科学依据”。
(《羊城晚报》10.15 孟庆利 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