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李某认识后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我父母送我一辆汽车,并表示该汽车为赠予我个人的财产,且有赠予合同。我与李某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想离婚,但是李某表示该汽车为陪送嫁妆,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请问,该汽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在法律上,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赠予行为。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归女方所有。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应当依约定处理。据您所述,该汽车是您父母婚前为您买的作陪嫁,且有赠予合同,这辆车应属于您个人的婚前财产。
(《法制周报》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