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校园先交协议书 一个月前,广东潮州的李军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发现一同寄来的还有《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共列举了5种由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况,其中第5项协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对此,李军很反感:“这个就相当于学校给你提供吃、住的场所,但不顾你是否健康成长。我们在学校出事了,学校难道没有一点责任?”
近日,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把这份由学生与家长签订好的协议书交给校方。
条款引起热议 不久前,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一名男生因求爱不成而在宿舍里刀捅女生。为此,协议书引起了新生的议论。一名新生说,“我觉得怪怪的,觉得学校缺乏人文关怀,只会用冷冰冰的协议来推卸责任。”
不过,也有学生表示理解,大学生自杀和自伤可以由很多因素造成,例如感情问题、家庭问题、人际问题等,这些因素不一定全是学校造成的。大学生过了18周岁就成年了,有义务对自己负责。
此类条款无效 “关乎生命的事情,怎么能拿来协议?”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告诉记者,这样的条款并非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一家独有,很多高校都存在类似的“自杀免责”条款,而实际上此类条款是无效的。“签订协议书被认为是一种安全教育方式,可见学校对学生教育的方式多么简单、粗暴,这与家长不给孩子讲道理、循循善诱,就让孩子签订不犯错误协议书,有何差别呢?”
(《北京青年报》9.17 吴少敏)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