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吴女士、张女士和沈女士分别购买了江苏南通某小区155幢501、502室和602室房屋,而601室及其阁楼则被南通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购买,并在改造后安装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设备。在与大量设备做邻居的十多年里,吴女士等三人越来越无法忍受机器不间断运行产生的声音。张女士因年纪较大,受噪音影响严重,患上了严重的失眠症。
吴女士等三人认为,机房设备多、用电量大、有噪音,存在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在多次与物业公司和广电网络中心交涉无果后,三人于2012年9月将广电网络中心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广电网络中心限期拆除设备,恢复住宅原状,并且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三人放弃了赔偿请求。
广电网络中心辩称,该机房设备运行中只存在轻微噪音,对于附近住户没有影响,且数字电视设备搬迁会影响用户的收看。
法院现场勘验发现,涉诉房屋内部分房间铺设防静电地板,放置了多台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的运行产生了人耳可闻的持续不断的声音。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沈女士等三人分别居住于该机房的隔壁或楼下,属于“有利害关系业主”,其要求广电网络中心拆除该机房设备,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广电网络中心两个月内拆除设备,恢复住宅原状。
广电网络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限令其两个月内拆除设备,恢复住宅原状。
(《人民法院报》9.18 顾建兵 陈青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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