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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9月24日 星期二

    澄清“以房养老”的模糊概念

    《 文摘报 》( 2013年09月24日   01 版)

      不是养老政策 而是金融服务

      9月13日,国务院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意见一发布,网上就有了各种解读:“对于普通人来说,30岁开始贷款买房,60岁的时候还清贷款退休,然后把房子抵押给银行来养老。等自己去世之后房子给收走。原来工作一辈子,就是为了租个房?”

      这完全是误读。事实上,“以房养老”并不是一项养老政策,而是一种金融服务模式。在国外,“以房养老”主要内容是指老人把已经付清贷款的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通过综合考虑房主的年龄、预期寿命、房产若干年后的价值等因素,定期发放给房主一定数额养老金,房主去世后,房产归金融机构所有。

      所以说,“以房养老”只是一种金融产品,完全自愿。

      “70年土地使用权”不是障碍

      业内还有一种担心:“以房养老”的最大障碍是“70年土地使用权”。如果房屋转到银行手里时,土地使用权没有几年了,银行愿意吗?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金融界专家建议,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完善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细则,如续期是否要缴费等,这样才能让银行在这条创新道路上走得踏实。

      金融保险技术手段可防范风险

      与老人签订“以房养老”协议,养老机构是要承担风险的,它将老人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资金按月支付给老人,直到老人去世。在这个过程中,假设老人“以房养老”的预期时限是20年,老人如果长寿,超过了20年预期,怎么办?

      “保险公司的精算服务和托底服务,可以比较可靠地防范风险;目前,金融保险的技术手段不是问题,如何提供制度保障,让老人、银行、保险公司都能放心大胆去做,才是关键。”全国人大代表樊芸说。

      比租房卖房等养老方式更有归属感

      有金融界人士提出:“以房养老”不如“租房养老”。老人可将房屋出租,租金用于补贴入住养老院的费用。房屋产权仍属于老人自己,今后可以留给子女。

      时下,也有老人选择“卖房养老”,以大房换小房,将差价用于养老。

      这些方式其实都是广义上的“以房养老”,各有利弊。相比之下,“以房养老”的方式有其优越性——老人可以不必更换住处,在熟悉的家中养老,更有归属感。

      专家呼吁,“以房养老”想要顺利在中国落地,除了金融机构愿意先行先试之外,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完善。

      (《新民晚报》9.18 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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