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4日9时许,司机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因观察不足,碾轧同向行走的64岁行人郑某,造成郑某受伤,并送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司机杨某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车车主为四川省邛崃市一运输公司,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郑某将杨某、车主、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其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58308.6元。
邛崃市法院一审认为,误工费的赔偿是以实际劳动能力丧失为要件,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标准,并不以年龄为限制。郑某在遭遇车祸时虽已年满64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本人从2010年8月至事故发生时止,一直在成都一劳务公司从事保洁和看管库房的工作,月工资为1800元。因受伤期间导致其暂时无法从事原工作,故在其受伤后的治疗和康复阶段,其误工标准应为每天60元,具体天数为263天,并依据相关标准核算。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郑某误工费(15780元)、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50098.40元,返还司机杨某垫付款3805.52元。
(《人民法院报》9.14 王鑫 徐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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