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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9月10日 星期二

    论点短辑

    《 文摘报 》( 2013年09月10日   06 版)

        “律”的本义是音律

        陈寒非在2013年第3期《现代法学》上说,律字的两个基本构建是“彳”和“聿”。甲骨文中“聿”字本义可能为“手执律管吹奏”、“手执硬笔刻写”和“手执权杖管理”,其分别引申为“统一、协调、标准”、“区分、界限、标准、统一”以及“统治、管理”等。“彳”之义为“小步”,而“步”在古代具有测量标准的功能。为表达出“律”这种定音标准的含义,古人借助已有的“聿”和“彳”组成了“律”字。“律”之本义为“音律”,作为调音或定音的工具,因而具有“规范、标准”之义,后演变为“军律”“历律”。商鞅“改法为律”后,逐渐以“律”取代“法”,用以指称成文法典。

        抵抗权是欧洲封建制的历史遗产

        侯建新在2013年第2期《世界历史》上说,欧洲的封建制是特定条件下自下而上产生的、以个人关系为纽带的军事防御体系。领主与附庸的个人效忠关系是整个制度运作的纽带,从法律和实践层面看,这表现为领主和附庸相互承担和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附庸的权利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其逻辑势必产生主张和维护权利的抵抗。早期日耳曼人就存在类似抵抗权的观念,如领主有罪,奴役、谋害或企图直接杀死封臣,与其妻通奸或未能提供应有的保护,则附庸可以背弃他的领主。欧洲的封建誓约体系包括国王在内,其重要特征是权利的互惠性和互制性,这就蕴含着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抵抗权,它是欧洲封建制的历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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