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80后小夫妻阿城和薇薇报团参加法国、意大利10日游,拟定于11月前往旅游。两人依约支付了预付款共6000元,并约定“若因客人自身原因要求取消概不退还”。11月初,眼看旅游的日子即将临近,薇薇却在单位职工体检中得知已怀孕4周了。经再三考虑,两人最终还是决定不错过这次难得的旅游假期,便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该合同补充条款第8条约定,“旅游者自愿购买‘旅游个人人身意外保险(放心保)’,在旅游过程中,凡因自身疾病或个人过错导致人身意外或财产损失的不属于旅行社理赔责任范围。”
旅游如期进行,当飞机抵达罗马的次日凌晨,薇薇发现自己有先兆流产症状,2天后便在意大利佛罗伦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于次日匆匆回国。
旅游泡汤、孩子没了,小夫妻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旅游费2.6万余元,赔偿损失人民币1.5万余元及欧元2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薇薇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致夫妻俩终止旅游,但该行为的发生并非旅行社的违约行为造成。且旅行社在薇薇发生流产事件后已采取措施送她到医院就诊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现夫妻俩以旅行社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
(当事人均为化名)
(《新民晚报》9.3 王俊莎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