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3年08月29日 星期四

    法律服务

    使用面部局部照片侵犯肖像权吗

    《 文摘报 》( 2013年08月29日   03 版)

        我在一个网站上看到了某整形医院的广告,广告上是整容前后的眼部以下的前后对比照。我曾经在这家整形医院进行过手术整容,我发现这个广告上使用的就是我的照片。请问,医院在没有得到我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我的照片,这样的行为算侵犯我的肖像权吗?

        【律师解答】:

        法律规定的肖像权,是基于公民的肖像而产生的。肖像的特征是具有完整、清晰、直观、可辨的形象再现性或称形象标识性。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这张照片只有脸上的鼻子和嘴的部分,不是完整的特定人形象,不能反映特定人相貌的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特定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你对此主张保护肖像权,理由是不成立的。

        (《法制周报》8.22)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