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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8月29日 星期四

    道法自然之本义

    《 文摘报 》( 2013年08月29日   06 版)

        闲来翻阅文字,读到一些对《老子》的解释,颇觉有趣。比如《老子》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几句,是整个老子哲学思想的基座所在。正如南怀瑾先生言:“它是老子千古不易的密语,为老子思想的精华所在。”此话甚得《老子》要旨。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好理解,大体意思是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而“道法自然”的义理,并不那么直观。很多解释把老子的“自然”,等同于今天说的大自然——“道法自然”就成了“道效法着整个的大自然”。这其实是跑调了。

        老子所说的“自然”,是指道本来如此,“自”是自在本身,“然”是如此这样之意。故所谓“道法自然”,是指“道性自然,无所法也”(河上公注),所以“道法自然”,是说道乃“自然而然”,道以自己的本性为法。

        南怀瑾先生解释得最明白了。他说:老子所说的“自然”,是指道的本身就是绝对性,道是“自然”如此,“自然”便是道,它根本不需要效法谁,道本来如是,原来如此,所以谓之“自然”。

        张岱年先生在1979年的《老子哲学辩微》中也说:《老子》书中“自然”一词并非指自然界,“是自己如此之意”。

        《老子》书中,很多章节都有“自然”。如“百姓皆谓‘我自然’”(十七章)、“希言自然”(二十三章)、“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五十一章)、“以辅万物自然而不敢为”(十四章)等,都是“法尔如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的意思,绝非今日“自然”之义。

        (《学习时报》8.26 秦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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