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切纸工杨某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某印刷公司离职。离职时,杨某与公司因工资结算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其诉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同时提出了支付2010年至2012年三年的夏季高温津贴2250元的诉讼请求。
杨某诉称,在公司工作这三年期间,自己一直在简陋铁皮房的切纸部工作,该铁皮房直接被暴晒,无空调等有效防暑降温设施,室温超过33℃,属于高温作业,公司应自每年的6月至10月按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而印刷公司则表示,杨某是处于室内工作,且室内有安装风扇等降温设备,并未达到高温津贴的条件。
东莞第三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确认杨某的作业场所安装了风扇和喷淋设备,但印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某作业场所的温度在33℃以下,且杨某认为风扇和喷淋设备不足以使作业场所的温度降至33℃以下,故对印刷公司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令印刷公司向杨某支付高温津贴共计1500元。
(《法制日报》8.11 章宁旦 钟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