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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8月13日 星期二

    医疗过错致患者病情加重丧失健康权

    《 文摘报 》( 2013年08月13日   03 版)

        2004年11月17日至2012年4月3日,海南省海口市市民符志强因突起左侧肢体麻木,先后8次入住海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最终接到了一份“病危通知书”。

        2012年6月4日,符志强的妻子吴美蓉怀疑海南省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误诊错治及延误治疗的医疗过错,双方发生纠纷。后来,双方共同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就海南省人民医院对符志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同年8月3日,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显示,海南省人民医院在对符志强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对符志强早几年就患有“动脉粥样硬化症”没有作出诊断,有严重的漏诊过错之嫌。而且,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符志强患有“癫痫”的情况下,海南省人民医院对符志强作出“癫痫”的诊断,并使用药物。海南省人民医院存在误诊、错治的医疗过错嫌疑。

        该“意见书”认为,海南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符志强本已患有的严重疾病病情加重,甚至丧失了健康权。因此,海南省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与符志强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评为56%。其中,符志强伤残等级鉴定为一级。

        符志强的妻子吴美蓉将海南省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意见书”中所列内容,表明海南省人民医院并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由于海南省人民医院的漏诊漏治、误诊误治及延误的医疗过错,导致符志强目前已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因此,符志强的植物生存状态的后果,虽与自身疾病的发展密切相关,但与海南省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存在很大的因果关系。

        鉴于此,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海南省人民医院赔偿符志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48519.65元。

        (《法制日报》8.8 邢东伟 翟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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