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不再“过分敬畏”大企业
2006年,西门子全球商业行贿案首次曝光令国际社会一片哗然。近年来德国从多方面加强了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其中最重要的或当属改变了1999年前在德国境内外进行贿赂的行为不被视作犯罪的法律规定。随着1999年《OECD防腐败公约》的生效,德国国内企业间的贿赂所得以及企业在海外的贿赂所得要被一并没收,且当事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处以罚款。
同时,德国一些联邦州还开始对涉及商业贿赂的企业设置黑名单。凡涉及贿赂的企业都将被列入黑名单,并保留五年,其间,黑名单上的企业将被排除在公共招标项目的中标企业之外。
美国:对违规者穷追猛打
1977年,美国飞机制造商洛克希德公司被曝出向日本政客提供了不当钱款,为打击类似的商业贿赂行为,美国国会当年通过的《外国腐败行为法案》,又被称为《反海外腐败法》,成为了美国政府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利器。
后来这部法案几经修订,其条款广泛适用于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在美国销售证券或经营业务的公司,以及被要求向证交会提交报告的公司。该法案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实施。
2012年11月,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指引细则,对法案的关键内容作出正式界定,为初次涉足海外经营的小企业到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如何遵守这一法案给出了更加详细的指导,内容具体到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以及对企业送礼、商务旅行和娱乐接待方面的开支规定。
日本:着重打击官商勾结
日本早在1948年就制定了《政治资金规正法》,此后经过多次修改。该法要求政治团体要提交政治资金收支报告书,明确政治资金的流向,对于政治活动的捐款以及举办筹集政治资金的聚会受到限制,禁止将政治资金投资股票等,如果违反就会受到惩罚。该法当初只是着眼于公开政治资金,没有限制捐款。1975年三木武夫担任首相的时候,进行了全面修改,限制了捐款行为,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政治团体的收支公开行为。该法还规定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主要构成人员是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的组织,禁止向政治活动捐款。
违反《政治资金规正法》的人,会根据刑法中的受贿罪受到处理。
(《国际先驱导报》7.26-8.1 文史哲 蓝建中 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