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家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街道某小区的600多户住户在自家信箱里发现一封《致业主公开信》。这封信是该小区业委会的三名成员打印制作和散发的,内容反映有关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公开信》提及有业主反映小区物业公司在管理其他小区时曾因维修基金问题被炒,提出小区需要一个有良心、服务质量高、服务广大业主的物业公司。
很快,这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得知了这封信的内容。公司认为,《公开信》中的一些内容是对物业公司的诋毁,降低了公司名誉,造成业主误解,导致公司在小区物业续聘选举中败北。于是,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杨浦区法院,要求三名业委会成员停止侵权行为,恢复物业公司名誉并书面赔礼道歉。
杨浦区法院认为,三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发出《公开信》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物业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应从他们的行为是否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物业公司名誉权受损的后果、以及主观上有无过错几方面进行审查认定。三委员主观上没有借此机会诽谤、诋毁物业公司的动机,也没有使用侮辱原告的字眼,通篇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不具有违法性。
最终,法院判定三名业委会委员的行为未使物业管理公司的名誉受到贬低、毁损,客观上亦未造成对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的侵害后果发生,驳回该公司诉请。
(《新民晚报》7.26 郭剑烽 陈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