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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8月01日 星期四

    申请公开审理李某案:于理于情皆不合

    《 文摘报 》( 2013年08月01日   03 版)

        李某涉嫌强奸案自庭审会议结束至今,各方消息层出不穷。7月28日,李家聘请的“法律顾问”又通过微博曝出猛料:李某的母亲梦鸽以监护人的身份恳请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

        但是否公开审理,并不依监护人的申请,而应依法律的规定。李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有两个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一是被告人中有4人为未成年人;二是案件涉及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其用意在保护未成年人。监护人要将自己未成年的儿子从法庭的“剧场审判”推向公开的“广场审判”,从根本上说,是对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违背。更何况,李某的监护人并非只有李母梦鸽一人,还有他的父亲李某某。我们并不知道,这样的选择是否也代表了李父的意见。即便如是,此案也还涉及其他三位未成年人及其各自的监护人。李母这一纸声明置以上权利于何地?

        再者,“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也是强制性条款,并不因任何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而改变。法律有此规定,其用意在于保护隐私权人。在本案中,被害人杨女士是主要的隐私权人。李某母亲的单方申请,在情理上置被害人于何地?

        因此,李某母亲关于“提请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强奸案”的声明,不但于法不合,于情也不容,于理更不合。

        近来,关于李某案的各种曝料层出不穷。对于李某案的法官来说,不要让纷繁杂乱的信息成为审判的障碍,因为,真正需要把握的是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这根主线。

        (《新京报》7.29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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