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4日晚,家住张家港某小区301室的高某下班回家,到了家门口突然发现自己没带钥匙。于是,高某来到楼上401室邻居全某家,称想从全某家翻窗回家。全某和家人认为此举具有危险性,作了提醒,但高某坚持要这样做。
见高某态度坚决,全某碍于情面,就将高某带到一间卧室让其借道。然而,高某跳下去的时候,摔到了一楼,当场身亡。
事发后,高某家属认为,如果当时邻居全某及时劝阻高某的行为,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某赔偿40余万元。而邻居则觉得很冤,借个方便却惹出了官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行为的危险性,但在当时的情形下,全某有能力阻止高某从事这种危险行为以避免悲剧的发生。近日,经过法院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全某同意补偿高某家属12万元。
让邻居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法律界人士也颇多质疑。中国人大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表示,法律上对这样的情况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如果是餐厅、旅馆、娱乐场所这样的经营者,法律上赋予了他们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出现问题要承担责任,但也仅限于一种补充责任。主要责任还是要由真正的伤害者来承担。
邻居不是经营者,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更不是事实上的侵权人。因此,出于警示作用的目的,象征性地让邻居给予一些赔偿是可以的,但不宜赋予过重的责任。
这起案件也警示人们:帮助别人的目的是要让人化险为夷,而不应让人身临绝境。
(《北京晚报》7.22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