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至1999年7月,梁山作为南航海南分公司的委托代培生,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就读,该航空公司为他支付了运行费、培养包干费、体检费、伙食补贴、出国手续费等共41050元。其间,1996年,南航海南分公司选派梁山前往中国南方航空西澳飞行学院学习。1998年,梁山毕业回国。
1999年大学毕业后,梁山与南航海南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1999年7月12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出现时止。梁山在职期间(含转岗),由该航空公司出资对其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梁山在南航海南分公司约定服务年限内若要求解除合同,该航空公司按照双方有关协议向梁山收取培训费用等(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和招接收费用)。
2012年3月27日,梁山以其父母年迈需要子女在身边照顾、不能适应海南炎热的气候环境为由,向南航海南分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航空公司认为梁山是违约辞职,一纸诉状将梁山告上法院,要求梁山支付这些年公司对其培训的费用210万元及违约金165.06万元,共计375.06万元。
2013年年初,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认为,梁山没有与南航海南分公司签订培训期协议,也未约定具体服务期,无需赔偿培训费用及违约金。但梁山认为其接受公司培训多年,对公司亦有感情,可以接受赔偿培训费665725元。南航海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7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作为劳动者的飞行员,却不能像其他劳动者一样自由辞职和流动。通常,飞行员要辞职,航空公司会提出高额索赔,少则数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
如何破解飞行员辞职难问题?目前,我国没有“飞行员条例”,飞行员包括辞职权在内的诸多权益无法得到应有保障。因此,制订一部完善、统一的涉及飞行员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已是当务之急。
(《法制日报》7.22 邢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