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日,王某与顺德某大型电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3月9日,公司对王某进行调查,并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自行检查了王某电子邮箱中的邮件,认为他向第三方公司泄露了企业秘密。4月9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上诉至法院。
2012年,顺德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称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电子公司上诉至佛山中院。2013年4月,佛山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顺德法院判决认为,“公民享受通讯自由的权利,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随意剥夺,在未告知王某的前提下,该公司私自检查王某的电子邮件侵犯了王某的权利,而据此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对王某不利事实的依据”。
某电子公司“偷看”王某电子邮件,不仅发现了所谓其“泄露企业秘密”的行为,还发现了他发送给同事的黄色图片,该公司就以此为理由,认为王某违反公司规定,“有骚扰员工的行为”。
顺德法院经过调查认为,王某与发送图片的对象雷某是同性,“一般情况下不存在骚扰的可能性,而雷某也在证言中确认并不认为被王某骚扰,也不认为王某发送的是黄色图片”。
该电子公司上诉认为,自己“审查王某电子邮箱行为”是合法的。
其理由是王某此前与该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道德行为指南》,称“您在受雇于某电子公司期间使用公司设备或资产发送或接收的所有通讯数据和信息均属于公司财产,而并非私人通讯。某电子公司拥有和控制对所有通讯设备的使用,包括计算机、软件、电子邮件、即时通讯、文本通讯、语音邮件、会议设备、公司移动电话、手持设备以及办公用品。某电子公司保留对所有通讯(包括互联网使用情况)进行监视的权利。”
根据这份协议,公司认定涉案的电子邮箱是“公司财产,而不是王某的私人邮箱”。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该电子邮箱的后缀虽然是某电子公司统一后缀,名称也为“工作邮箱”,但是属于王某私人使用,而且设立了王某私人密码,因此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此外,法院又对该电子公司认为的王某邮箱中“泄密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一次调查,最终认为这都是普通的公司信息,不涉及泄密,故维持原判。
(《广州日报》7.17曾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