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撰文表示,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以防悲剧的酿成。这是近期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多次就冤假错案表态后,最高检有关负责人首次表态。(《新京报》7月9日)
在现在的行政管理体制中,一级只能向其上一级报告事务,越级报告,仅“越级”本身,就可能成为被处分的理由,而某些上级的上级对于越级报告者,不但不会给予赞赏与重视,反而会将其视为官场的“犯规者”。如今,最高检的领导明确必要的越级报告,给检察官维护公平正义指明了一个方向,但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制度,实现起来恐怕有困难。
如何让“越级报告”有效?我们的制度惯性依赖于批转、交办,公民上访,经常是一级批转一级,最后还是由被上访的基层对象去处理,甚至连举报信也是一级批转一级,甚至可能落到被举报人手中。所以,有些官员狂妄地叫嚣:“哪怕你告到国务院,事情还是得由我们来处理。”这是因为他们深谙官场的“制度惯性”。如果检察官越级报告的结果,也是转到检察官的上级手中,那么,冤假错案能得到纠正吗?
《公务员法》只是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并没有规定公务员越级报告遭受打击报复的救济渠道。
要让检察官敢于“越级报告”,还需要相关制度保障。比如,上级接到检察官的越级报告,必须无条件启动调查程序,而不是以批转、交办的形式又转到下级。同时,要严惩打击报复者。
(《中国青年报》 7.10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