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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7月11日 星期四

    “砸车案”判决:惩罚人性之恶

    《 文摘报 》( 2013年07月11日   03 版)

        日前,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长安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去年9月15日发生的九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十二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莲湖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蔡洋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一出,议论纷纷。有同情蔡洋的,认为他年轻气盛,受了群体氛围的感染,一时冲动酿就十年牢狱之灾的苦果;也有人觉得判决轻了,拿着铁锁砸人头,这岂止是故意伤害,说故意杀人也不为过。

        依据《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蔡洋公然暴力伤人,寻衅滋事,性质恶劣,获刑十年,法院的判决无可置疑。包括蔡洋在内的十二名被告人,借“爱国”之名,伤害同胞财产和生命,终获法律追究。这无疑是一个宣示:爱国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为了发泄自己的怨气、宣扬自己认同的价值,砸别人的车,不论在什么时代、什么社会都不应得到同情,更不应得到庇护和纵容,不论施暴者是自愿还是受到蛊惑,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砸车案”判决就是一个明证。

        (《新京报》7.6 岳伍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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