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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7月09日 星期二

    江苏一女子被判“常回家看看”

    《 文摘报 》( 2013年07月09日   03 版)

        储老太太今年77岁,有一儿一女。2009年3月她与老伴把老房子卖掉,与两个子女协议好,今后居住到女儿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某小区的一套一楼房屋直至寿终。卖房得到的钱给女儿,养老送终由女儿负担。

        2009年8月老伴去世后,储老太太一直居住在女儿家。后来,因与女儿一家不和,老太太自2012年8月搬离。

        储老太太称,自己是被赶出来的,女婿还将自己的东西乱扔,把门锁换掉,当时还报了警,之后老人无法回去将衣服被褥取出。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

        今年4月3日,储老太太向北塘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女婿安排其居住并定期看望,同时支付其在外租房的租金以及生病住院时的医疗费。

        7月1日,无锡北塘区法院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出了一审判决:

        老太太储某的女儿马某、女婿朱某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储某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费用,马某、朱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女儿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某医疗费8000元。

        储某的女儿马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据悉,这是精神赡养入法后国内首例判决。

        (《东方早报》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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