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宪法价值与意义 胡弘弘在2013年第1期《法学论坛》上说,“个人”的宪法价值在于唤醒公民个人的主体意识、独立精神,并以饱满的公民形象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行与监督,践行人民主权。人权归根结底是由个人享有的。当个人的主动性与能动性被激发,人民主权才能真正体现主权归属者的本来意图;当个人不再被国家、集体所淹没,国家、集体才会和社会、个人处于双赢发展的美好状态;当个人之地位为宪法所承认,个人之权利获得充分实现,进而共同体的生活会因为个人之被发现而变得更为融洽和谐,宪法才会成为公民个体发自内心尊崇的规范。
黑格尔哲学在清末中国的容受 张仲民在2013年第5期《学术月刊》上说,在清末中国,主要经由日本渠道引介的黑格尔哲学已经广被容受。在容受过程中,尽管因为不成系统而不乏误解,但不同程度上亦表明,黑格尔及其哲学,在清末中国的流通情况,以及其介入当时中国知识界、思想界的深刻程度,业已化身近代中国“知识仓库”中的思想资源。而章太炎对黑格尔哲学的容受个案表明,并没有因为章太炎误读黑格尔,就能减弱其“俱分进化论”思想的学术价值和历史意义。亦可发现在西学东渐过程中,当时普遍存在的“在地化”情形和工具主义取向。